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2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栋**号,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4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孟南街**栋**号,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41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唐马寨镇南坨子村,200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月间,在鞍山市铁东区、高新区及辽阳市域内,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多次通过破坏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车辆内财物,具体为
1、2019年5月6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惠斯勒小区附近,王某某、郭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背包1个、钱包1个、化妆品若干及现金人民币740元
2、2019年5月11日2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中国银行门前,王某某、郭某某显示被害人车内,盗窃背包1个。
3、2019年6月15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小松水煮鱼饭店附近,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笔记本电脑1个、钱包2个、香烟1条零6盒,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
4、2019年8月5日凌晨,在鞍山市高新区瑞城御园小区附近,王某某、郭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车内箱子1个、测向仪1个、香烟若干,经鉴定,被盗箱子价值人民币20元,测向仪价值人民币5.2万元。
5、2019年8月7日1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维纳斯摄影门店附近,王某某、郭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钱包1个、卡包1个、车钥匙1把、香烟1盒、香水1瓶、眼镜1个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加油卡若干,经鉴定,被盗车钥匙价值人民币1,014元、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6、2015年8月7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瑞玛健身馆附近,王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背包1个、平板电脑1个、电子笔1个、手机1个,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1,100元、电子笔价值人民币2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7、2019年8月8日凌晨,在辽阳市白塔区金域蓝山小区正门附近,郭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车内,盗窃车内背包1个、钱包1个、剃须刀1个、裤子、T恤各1件及现金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2个、铁棍1个;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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