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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郭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继永,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村农民,住该村。200510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1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10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寄押,2019101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10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继永、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继永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使用被告人郭某某的微信及女性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后,以与刘某某处男女朋友为由,虚构受伤、订机票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82,428元。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继永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情况下,仍然受王继永的指使与刘某某通过微信进行视频或语音联系,帮助王继永诈骗刘某某,赃款被二被告人用于日常消费挥霍。现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继永于2019年10月6日在河南省焦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解协议、收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继永、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永、郭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继永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继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王继永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鉴定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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