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阳泉市**二期**号楼**单元**楼右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9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区,住本溪市**区**花都**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事先购买了“斗鱼”网络平台直播号和QQ(群)号等网络工具,然后将斗鱼直播号及密码等交给被告人王某甲。
2019年8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甲登陆上述斗鱼直播号,以“王某乙”的网名进行直播,并将上述QQ群号挂在该直播间。2019年8月23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汾阳市家中观看王某甲直播。期间,王某甲在直播间谎称,只要粉丝加入上述QQ群就有机会获得300元福利。刘某某信以为真,加入该群。王某甲又对该QQ群里的人谎称,给他私发一句支持他的话,就从中随机抽取中奖的人。刘某某便给王某甲私发:“支持王某乙”。王某甲回复:“中”。后王某甲在QQ群里称,中奖的人要联系他的QQ名为“斗鱼张某某”的“助理”,“助理”又会联系“客服”发放二维码,有了二维码之后就扫码点击支付,之后就会出现“找朋友支付”,然后他就会支付300元福利。王某甲还对群里人说,需要先给“斗鱼张某某”QQ号发“花呗”和“芝麻信用”平台的信用截图。刘某某便将自己的信用截图发给“斗鱼张某某”QQ号。“斗鱼张某某”QQ号又给刘某某发了名为“Aa红海手游端游专营店”的“客服”QQ号。其实,上述两个QQ号均被被告人郭某某一人操控。
后“Aa红海手游端游专营店”QQ号发给刘某某一个二维码,刘某某扫码并点击支付,发现他用自己的“花呗”支付了800元,且并没有出现“找朋友支付”。该QQ号又谎称会给刘某某退款,诱骗其下载“分期乐”APP,并激活“乐花卡”,绑定到微信。然后,该QQ号再次给刘某某发二维码,并让刘某某快速扫码。刘某某扫码,用微信通过“乐花卡”贷款支付了4000元。
经查,上述4800元系通过被害人扫码进入了被告人郭某某事先购买的YY“紫水晶”号和“陪玩”号。之后,郭某某将上述YY号在网上打折出售进而获利。除去购买斗鱼主播号、QQ号等网络工具的费用,王某甲分得1200元左右,郭某某分得1400元左右。二被告人将所获赃款悉数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数额为4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2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