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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故意毁财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14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等九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驾驶渔船在11渔区,使用船尾拉锚的方式,将被害人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网具损坏,经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网具价值为人民币6196元。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8000元、郭某甲罚金人民币4000元、赵某甲罚金人民币4000元、郭某乙罚金人民币4000元、郭某丙罚金人民币4000元、韩某甲罚金人民币4000元、赵某乙罚金人民币4000元、韩某乙罚金人民币4000元、韩某丙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韩某甲、赵某某、郭某丙、韩某乙、韩某丙、赵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卷侦查卷宗3册。

3.单行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9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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