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9********,傣族,初中肄业,村基层组织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二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8********,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村基层组织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19年3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王二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王二某某以搬迁村村民今后要使用芒市**农场*队至**村主村道为由,以修路的名义,通过邀约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电话催促等方式,以不给走该条主路、挖路等对沿路搬迁点村寨进行威胁,先后向沿路五个搬迁村收取人民币34090元。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王二某某以威胁方法多次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郭嫄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视听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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