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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范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8〕236号

被告人周聪梅(外号“老灭”),女,197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安远县欣山镇中心小学旁出租房江西省安远县**镇**房。2001年4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教养2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2日被石城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荣槐(外号“老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海水(化名“郝家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文清,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龙南镇**片区**市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春英(外号“薛经理”、“烟鬼”),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乡**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4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智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厚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崇义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8年9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斌(化名“小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平平,男,1999年6月8日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月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7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朱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叶月华、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13日间,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同罗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龙南县****大酒店二楼、四楼及部分客房用于卖淫场所,该场所组织结构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作案时间长,形成犯罪集团。期间,周聪梅、王荣槐等人招募到被告人梁春英等人管理经营该卖淫场所,并招募到田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梁春英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被告人范海水、朱智海、陈厚金、郭斌四人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放哨、到酒店开房等工作;被告人朱某甲负责管账,具体负责收银、结算、发放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工资、提成、做营业报表等工作。

被告人叶月华系****大酒店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整个酒店的日常管理,明知罗某某等人租赁****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将****大酒店租赁给罗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曾某某系****大酒店营销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租赁业务,明知罗某某等人租赁****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代表****大酒店对该卖淫场所进行管理,代表酒店管理该场所的卫生、消防及物品的损坏等情况,收取租金、水电费,为卖淫场所提供开房便利等,并从中获取好处费42000元。罗某某、王荣槐等人通过****大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退交非法所得4.2万元。

2、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租赁龙南县**主题酒店二楼用于开设卖淫场所。王荣槐负责管理卖淫女、工作人员等工作,钟文清负责管理账目等工作。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负责该卖淫场所收银、接待嫖娼客人、放哨等工作。王荣槐等人招募到章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在**主题酒店卖淫嫖娼场所卖淫。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通过**主题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余万元。

2018年9月13日晚,龙南县公安局查获**大酒店卖淫场所,并当场抓获郭斌、朱智海、朱某甲及卖淫女田某某等四人;2018年9月28日、10月29日,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分别到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叶月华、曾某某被龙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等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月华、曾某某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范海水、胡平平、叶月华、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2018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朱某甲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聪梅、梁春英、叶月华、曾某某取保于家。

2、本案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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