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5********,汉族,小学文化,从事手机镀膜生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东升社区B区301室(户籍所在地临沭县**镇**村)。2013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2015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4********,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手机镀膜生意,住费县**镇**村**号。2002年3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闵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蒙阴县垛庄镇界牌集市盗窃公某某停放在集市北头的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一辆,且车载麸子、豆饼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245元。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予以销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系立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闵某某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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