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雄*”,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阿*”,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1998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于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因生意清淡,姚某乙(已起诉)见容留卖淫有利可图,萌生组织妇女卖淫的念头,将其经营的**大饭店三楼、五楼、六楼设为卖淫场所,其中,三楼大厅为接待前台,用于接待嫖客;三楼大厅侧的2个房间为接待房,用于供嫖客挑选卖淫女、商议性服务类型等;店内五楼其中的9间房为卖淫房间,用于卖淫女与嫖客实施性交易;六楼的其中2个房间为卖淫女休息室,用于卖淫女等待“上钟”、休息等。接着,姚某乙以熟人介绍、微信联系方式招募了多名卖淫女在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服务,并对卖淫女进行编号、提供性服务种类培训,同时为嫖客设置了200元至650元不等的“打飞机”“一条龙”“毒龙”等多种卖淫项目,姚某乙从中收取台费80-270元不等。2017年10月,姚某乙以月薪2800元工资雇请了**镇人姚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店内卫生工作,2019年2月和3月,先后以月薪3000元工资雇请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为该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协助其管理卖淫场所,其中,王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上钟”、收取、卖淫女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陈某某负责替卖淫场所望风、安保、接送卖淫女外出到其他地方提供性服务,偶尔接替王某某的工作等。同时,为方便管理,姚某乙组建了名称为“娱乐”的微信工作群,邀请王某某、陈某某和卖淫女加入该微信群,姚某乙等人通过该微信群联系卖淫活动,营业时间为每天晚上20时至次日凌晨4时。 2019年4月,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姚某乙又以每间月租200元的价格租得**大饭店隔壁的出租房203号、303号、304号房间,增设为卖淫场所。2019年10月18日,王某某辞职离开**大饭店,姚某乙以月薪3000元的工资雇请了被告人姚某甲顶替王某某的工作,负责卖淫场所日常管理。至案发,姚某乙与王某某、陈某某、姚某甲等人在平远县**镇**路**大饭店及隔壁的出租房等地共组织多名卖淫女先后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嫖娼,从中非法牟利。其中,姚某乙非法获利30000元左右,王某某非法获利24000元左右,陈某某非法获利21000元左右。2019年11月9日晚上,公安民警对**大饭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姚某乙、陈某某、姚某甲及卖淫女张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官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记账本、上钟牌、避孕套等作案工具。2020年1月23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运送人员、充当管账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00元;姚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奕雄
检察官助理:李仙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甲现均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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