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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为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乐平市**街道**路**号。其涉嫌寻衅滋事于2109年1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号。其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为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号。其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在乐平市洎阳街道洎阳北路景江城市酒店一楼大厅内,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沈某某无故追逐被害人许某某、程某某近一分钟,在酒店对面的马路上追上了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便对其拳打脚踢,许某某见状便走向王某某等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又对许某某拳打脚踢约两分钟左右,致使许某某头部、躯干等部位及程某某头部、腿部等部位受伤,后许某某、程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事前通谋,事中共同殴打被害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婧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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