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认识一网名为“葫芦娃菲律宾”(具体信息不详)网友,对方向王某某表示可以花钱收购银行卡。2019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通过物流将21张银行卡倒卖给网友“葫芦娃菲律宾”。期中第一次、第二次倒卖给对方的10张银行卡是用王某某本人身份证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获利获利3,000元人民币,第三次倒卖给对方的11张银行卡是王某某在网上从他人处购买的,王某某将这他人名下的11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物流的方式邮寄给“葫芦娃菲律宾”,获利1,100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三次倒卖银行卡共计非法获利4,1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制作倒卖银行卡明细表格均系被告人陈某某制作。公安机关对王某某、陈某某实施抓捕时,在其位于**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搜查出准备倒卖的银行卡65张。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所获赃款均被二人花销。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案手机、电脑及网购银行卡等实物照片;
2.书证:抓捕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信息、查询财产通知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非法持有伪造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可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