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32000********,羌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四川省茂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乡**村**组**号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9********,羌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四川省茂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在雁江区禾邦商业广场找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解决因在音乐驿站唱歌喝酒时打烂一玻璃茶几的过程中发生打架,滨河路派出所巡逻民警杨某乙、周某某表明身份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杨某乙头部打伤,被告人陈某某在民警周某某控制王某某时,用手抓扯周某某。经鉴定:杨某乙所受损伤目前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病历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孙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公雁物鉴(法医)字[2020]01058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检察官助理:刘雨洁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四川省茂县**乡**村**组**号,电话:1860802****、1340837****(其父)。
2.卷宗4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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