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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雷州市新城大道阳光尚景小区后面附近一空地处,提供扑克牌等赌具,以“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由陈某某、王某某轮流发牌并抽水,每局抽水30元至100元不等。至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该赌场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方木桌一张、赌资391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赌资等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钟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开船”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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