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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聊天中得知乐山市沙湾区石马路3号36栋1单元1楼1号房屋内有空置的赌博机,被告人陈某某进出过该房屋。王某某遂找到陈某某,表示想要租用该房屋,用房屋内的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该房屋是陈某某的租住房,房内放置的六台“翻牌机”、一台六人座“鱼儿机”为陈某某所有。王某某和陈某某商量后,王某某支付房租和赌博机费用共计3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内六台“翻牌机”、一台六人座“鱼儿机”交付给王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王某某调试了全部赌博机均是可以使用,便将赌博场所开设了起来。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查获六台“翻牌机”、一台六人座“鱼儿机”,经认定,查获的“翻牌机”、“鱼儿机”(共计十二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资料,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赌博机、场地,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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