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桥**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系贵安华为某某数据中心项目某某某区施工工人,某某三局系贵安新区某某数据中心某某区项目的承建单位,项目施工地点为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村。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两人因工资问题与劳务公司发生矛盾,出于报复班组负责人的目的,两人商议以某某三局在建房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准备向质检部门及某某总部告发为由,威胁某某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书记张某某向其二人支付封口费。2019年11月初至12月,由王某某按照事先商议的内容与张某某微信联系,陈某某与某某项目部业主经理张某某反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向张某某索要的金额依次为40万元、32万元、16万元。
2019年12月17日上午,王某某、陈某某在贵安某某工地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档案、接处警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检测报告、证人黄某某、吴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霞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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