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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15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1123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028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刀光寨画眉箐茶地路边,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蓝色豪爵牌HJ110-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XCH8C3K102****,发动机号YV03****)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910元。

2、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思茅区磨思路汽车报废场路对面空地,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豪爵牌HJ150-2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3L7C004****,发动机号XD19****)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

3、2020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天干箐中铁八局项目部门口,将陈某甲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25-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JB6190A6****,发动机号WY00****)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83元。

4、2020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老磨思路汽车报废场旁空地,将鲁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 BL3K003****,发动机号SE2****,车牌号云J64***)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8717元。

5、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天干箐中铁八局项目部旁,将万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摩托车(车牌号:云J55***,发电机号18A0****,车架号LWBTCJ1S2J100****)盗窃。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扭送经过,羁押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车辆信息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万某某、张某某、鲁某某、陈某甲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11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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