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区*幢***,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随州市*县**镇***村,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大厦**足浴门口,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未缴获,无法价格鉴定)。
2018年2月12日凌晨4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街***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9元)。
2018年4月17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便利店门前,盗走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未缴获,无法价格鉴定)。
2018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网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街***网吧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杨某某和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和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伍张)和盗窃现场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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