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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曲靖**店员工,住麒麟区**街道**屯**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绍祥;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麒麟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本院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专科文化,系曲靖**店员工,住麒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四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因被告人孙某某家的一辆号牌为云******长安牌面包车需要做漆,其朋友刘某某接修的一辆大众POLO车也需要更换保险杆,二人经商量,以两车相撞的方式伪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2018年8月13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700元发放到朱某某(系孙某某母亲,云******号车车主)账号为62149739********的商业银行账户。

2、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号牌为云******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送往曲靖市麒麟区金牛塘云鑫工贸汽修店维修,该车系自然故障,不在保修理赔范围,经与被告人王某某(汽修店员工)商量,决定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获得理赔。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汽修店员工)商议后,由孙某某驾驶云******号车送热熔器到张某某家,在车辆驾驶至麒麟区白石江街道长河7组路段时故意碰撞到路上的阴井盖,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2018年11月22日,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理赔款人民币18001.57元发放到云南曲靖云鑫工贸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制造保险事故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现居家中;

2、公安侦查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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