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街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菏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街村**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号楼**单元**楼**室,菏泽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号楼**室,菏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通过设立电商网站开展营利活动,王某甲于2017年5月17日注册成立了菏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份刘某甲邀请刘某乙(另案处理)加入公司,由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商议确立了公司的营销模式,设立了“洋怀联盟”电商平台。该平台以“消费返双金,产品全白送、提现速到帐、火遍全天下”为宣传口号,以推销商品为名,规定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及会员积分,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购买商品每天获得返利的静态奖励和发展下线获得推广奖和趴点奖的动态奖励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规定伞下业绩达到一定规模可获得汽车奖励,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资金。2018年5月26日洋怀联盟网站崩溃后,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又成立了菏泽聚心诚业电商平台继续发展会员收取资金,至2018年8月27日案发时,该平台共涉及会员达3万余人,全部会员投资总金额达5亿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成立菏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甲、刘某乙商议确定公司运营模式,承担管理、协调、宣传职责。2018年5月26日洋怀联盟网站崩溃后,与陈某某商议继续经营公司,负责公司主要业务,直至案发。
被告人陈某某应王某甲邀请加入洋怀网络科技公司,多次王某甲等人到外地讲课对公司进行宣传,负责收款、报单。洋怀联盟网站崩盘以后,与王某甲商议决定继续经营公司,注册聚心诚业生物科技公司,任法人代表,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份加入洋怀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在洋怀联盟、聚心诚业工作至案发,2017年8月份起担任洋怀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内负责会员报单款项的收集、汇总、提现等财务工作。
被告人王某乙2017年5月份加入洋怀联盟公司,在洋怀联盟、聚心诚业工作至案发,曾多次跟随王某甲等人到外地去讲课,在公司内负责会员报单款项的收集、汇总、提现等财务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案件支持工作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银行明细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乙、刘某甲、曹某某、冯某某、王某丙、苏某某、郑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助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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