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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容留卖淫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甲(已判刑)商定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获利,后陈某甲将女朋友杨某某带至衢州,被告人王某某之后联系梁某某(已不起诉),将杨某某放至梁某某暂住的衢江区**街道**大道**号卖淫。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出面承租了衢江区**街道**大道**号一楼以及三楼的房间用于卖淫活动。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甲安排杨某某、高某某在衢江区**街道**大道**号、**号轮流卖淫。陈某乙(已不起诉)和陈某甲在卖淫地点附近路口望风,通过对讲机、微信等方式向卖淫女通风报信。期间,杨某某、高某某两人的卖淫所得分成由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甲收取,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甲共收取卖淫所得分成两万余元,其中有7000元卖淫分成直接转给陈某乙用于抵偿债务。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榕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铁路旅客进站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高某某、朱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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