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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7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得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要办丧事,便相约在守灵当天去偷其饲养的山羊。二人经分工,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偷羊。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江县**镇**村**组朱某某家的羊圈内,盗走8只山羊。在赶羊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勒死1只山羊并丢弃,另7只山羊被运往合江县合江镇贯湾村售卖,获利人民币59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的8只山羊价值人民币7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云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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