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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受雇于同案人谭某某、彭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南沙区鱼窝头镇大简村大鹏北街六巷10号北侧小路蕉林一简易棚内,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3月25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同案人及参赌人员共23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57225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同案人谭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及光盘十二张

3、《具结书》三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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