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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3人赌博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园**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现住沙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沙市区**路**小区**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商量后,由张某某租下荆州市沙市区**路**村**号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内摆放四张麻将机供他人赌博,王某某和陈某某负责拉客过来赌博。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和5名参赌人员。三人共抽头渔利19654元并平分。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2.证人甘某某、艾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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