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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2********,汉族,固镇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村**庄出租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1月9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因催要借款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下午在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北路和汉兴大道交叉口见面解决。被告人王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易某某、殷某某等人,又让被告人陈某某喊人帮忙打架,陈某某遂电话邀集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当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召集上述众人在固镇县城关镇避风塘饭店包厢内商议下午打架事宜,并出资让张某某购买几把菜刀用于打架。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车携带菜刀、匕首与易某某、殷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周某某等人相继到达城关镇东风北路和汉兴大道交叉口,与刘某甲纠集的丁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等人见面后,丁某某用手朝王某某脸上打一巴掌,后刘某甲赶至现场,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相互辱骂,王某某手持匕首、刘某甲持棒球棍,两人进行械斗。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喝令陈某某等人上前帮忙。械斗中刘某甲持棒球棍将王某某右小臂打伤,并驾驶汽车追撵并企图撞王某某,王某某躲开。后刘某甲驾车逃离,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追撵刘某甲汽车并用菜刀砸中汽车后备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甲、丁某某、齐某某、易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4.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聚众持械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13

附: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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