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王洪祥,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4********,大学文化,寻甸县**镇中学历史教师,寻甸**协会法律顾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2********,初中文化,**厂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街道**号,住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祥、陈某某、杨从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寻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8日,高昌美在寻甸县**镇**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侄子赵昌福委托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高昌美原为农村居民户口,在交通理赔案件中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因当时交通理赔案件中农村居民户口的赔付标准比城镇居民户口的赔付标准低,王洪祥便利用高昌美法律意识淡薄,伙同**厂实际负责人陈某某提供高昌美在**厂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并附上寻甸县文鑫修理厂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由陈某某在以上材料上盖了**厂的公章、签了法定代表人杨燕(陈某某妻子)的名字;后连同寻甸县仁德街道东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高昌美居住在寻甸县城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在起诉时一并提交寻甸县人民法院。寻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判定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高昌美113074.5元,王洪祥达到了让高昌美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的目的。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高昌美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高昌美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52690.24元。
2、2017年7月27日,李富祥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龙泉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李富祥原为农村居民户口,王洪祥伙同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达到让李富祥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的目的。寻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富祥合计121982.5元,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富祥各项经济损失12796.85元。经平安保险公司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8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李富祥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李富祥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58719.32元。
3、2018年3月6日,孙友庭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复烤厂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了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将自己的住院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王洪祥。孙友庭原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审开庭时,寻甸仁德司法所工作人员朱华永作为孙友庭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寻甸县公安局从寻甸县法院调取了案号(2018)云0129民初3160号孙友庭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中,有孙友庭在**厂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厂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寻甸县仁德东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孙友庭在寻甸县城居住的居住证明。寻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司赔偿孙友庭合计108506.4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孙友庭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孙友庭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55122.10元。
4、2018年4月30日,胡光云在寻甸县**街镇**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杨兴义委托了王洪祥帮助处理该事故,并向王洪祥提交了胡光云的住院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胡光云原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审开庭时,寻甸河口司法所工作人员沈晓云作为胡光云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寻甸县公安局从寻甸县法院调取了案号(2018)云0129民初3703号胡光云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中,有胡光云在**厂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厂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寻甸县仁德东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胡光云在寻甸县城居住的居住证明。寻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司赔偿胡光云合计106627.5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2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已查明胡光云并未提起本案的诉讼,本案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审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9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胡光云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胡光云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51213.76元。
5、2017年4月10日,陈老贵在寻甸县**镇化香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陈老贵原为农村居民户口,王洪祥利用陈老贵法律意识淡薄,与陈老贵签订了交通理赔案件“包干协议”,承诺不管最后赔付多少,都给予陈老贵55000元,不到承诺赔付金额由王洪祥给付陈老贵,超过承诺赔付金额的部分由王洪祥所有。王洪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文,2016年9月28日变更为杨从香)出具的陈老贵在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览众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从香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陈老贵居住在览众公司的证明,以上材料法人签字处为变更前的法人王文,均加盖览众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王文私章。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民初2549号民事调解书判定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赔偿陈老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236元,王洪祥达到了让陈老贵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的目的。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陈老贵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陈老贵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88186.77元。
6、2016年9月14日,李文贵在寻甸县钟灵烟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李文贵原为农村居民户口,王洪祥用同样的方式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文贵在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览众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从香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法人签字处为变更前的法人王文,均加盖览众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王文私章,还提交了寻甸县仁德东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李文贵在寻甸县城居住的居住证明。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赔偿李文贵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1200元。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李文贵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李文贵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82359.43元。
7、2016年9月26日,杨柱玲在寻甸县**街道**道道**村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王洪祥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杨柱玲原为农村居民户口,王洪祥用同样的方式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杨柱玲在寻甸览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虚假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领取工资花名册、览众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从香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法人签字处为变更前的法人王文,均加盖览众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王文私章。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判定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赔偿杨柱玲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王洪祥达到了让杨柱玲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的目的。经昆明兴嵩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杨柱玲交通理赔案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按李文贵属城镇居民户口进行赔付,多赔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两项合计7376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祥利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代理农村户籍当事人高昌美、李富祥、孙友庭、胡光云、陈老贵、李文贵、杨柱玲七人的交通理赔案件时,制作了虚假的用工合同、工作证明、工资花名册、居住证明等材料提交法院,虚构当事人在城镇打工并居住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法院判定以城镇户籍为标准赔付当事人,骗取人民币合计462057.47元。其中,既遂金额297002.29元,数额巨大,未遂金额165055.18元。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提供寻甸文鑫汽修厂的虚假证明在高昌美、李富祥、孙友庭、胡光云交通理赔案件中协助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217745.42元。其中,既遂金额52690.24元,数额巨大,未遂金额165055.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洪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洪祥、陈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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