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带着幼子到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及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以外出旅游钱包被偷、没有钱给小孩买吃的等借口向被害人颜某某、董某某等多人借款。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利用孩子博取同情、以允诺回家后归还获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即将被害人拉黑并不再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29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9291元。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淮安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孙宪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479097****)。
2.光盘4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