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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村**号。2010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高良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0日晚上至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号码为xm****的微信账户及号码为1987*******9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在我市横栏镇**村**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13日晚上至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我市横栏镇**路与**巷交汇处,向吸毒人员陈某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即,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1克),从吸毒人员陈某军处缴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检察官助理:何丽萍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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