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实际负责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031481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在重庆市江北区**路**号附**号注册成立重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北京**公司的线下门店,王某某、陈某某为股东及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陈某某在未获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重庆市江北区等处采取推介会、门店招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北京**公司的“本地电商”、“新业态”等投资项目,其中“本地电商”项目的投资人每投资1000元,即可每周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领取返利,到期后共计领取本金和返利1200元;“新业态”项目的投资人每投资5000元即可每周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领取返利,到期后共计领取本金和返利8000元。**公司将收取的投资款转入北京**公司的账户后,获得投资额2.5%—3%的服务费,获得的服务费在扣除成本后,由王某某、陈某某进行分配。经审计,**公司采取前述方式共计吸收公众资金1.1亿余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资料、人事任命通知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1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王东海
检察官助理:伊雪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
3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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