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9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坪。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承转了位于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的**超市进行经营,但未变更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违规使用前经营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烟草专卖品的购进和零售。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车牌号为赣E*****的白色本田轿车来到江西省余干收费站下高速附近的**购物超市前的路口,在外号“牛子里”的男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随后两被告人将上述伪劣卷烟运至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超市进行销售。2020年6月8日22时许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超市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并在两被告人的车内及超市内查获伪劣卷烟共计301.2条。经鉴定,该批伪劣卷烟价格为人民币54966.26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曼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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