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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61980********,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路**号。2019年12月4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上城区**服务公司员工,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弄**幢**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并由陈某甲以其名下的杭州市上城区**弄**幢**单元**室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后,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陈某乙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浙0106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某乙借款本金190万及利息、违约利息等。因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乙于2019年2月25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浙0106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同年10月15日前分期还清余款,未履行则于10月30日前腾空杭州市上城区**弄**幢**单元**室。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名下支付宝内有高额收入、有房产,且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15日。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家属代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全部执行完毕,西湖区人民法院当日作出结案通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6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381917****、陈某甲15372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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