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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房**组**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合伙购买郭某某位于威信县扎西镇河口村老房村民小组对窝坡顶顶、碗厂处的林木及陈某乙位于威信县扎西镇河口村木坪村民小组大树子沟处的林木后,雇佣陈某丙、范某某在2019年3月19日至3月22日期间对上述林木全部采伐,经威信县林业勘查设计队调查,王某某、陈某甲采伐威信县扎西镇河口村老房村民小组对窝坡顶顶、碗厂处的林木蓄积为111立方米,采伐威信县扎西镇河口村木坪村民小组大树子沟处的林木蓄积为97立方米,其中王某某、陈某甲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合法采伐的林木蓄积有10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滥伐的林木蓄积合计1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陈某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调查报告;6.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威信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两部

3.起诉书副本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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