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漳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及沈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到马来西亚吉隆坡、柬埔寨西哈努克省中国城等境外地点,利用他人提供的手机、电脑建立“云顶至尊”微信群,组织廖某某、刘某某等参赌人员在该微信群里以加拿大PC28或北京幸运28的开奖结果为依据,通过赌大小、单双、特码等方式进行赌博,且要求参赌人员在参加赌博之前将赌资汇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等人指定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中,被告人陈某甲在2018年10月将其名下账号为1294791713@qq.com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赌资。自2017年底2018年初开始,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省中国城的一栋楼里参与组织赌博活动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甲主要负责“财务”,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主要负责“机器人”,被告人朱某乙主要负责“客服”。经统计,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账户共接收赌资计人民币3258428.35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和平镇**村**路*号家中被抓获;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乙、黄某某、朱某甲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情况统计表、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等;

5. 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3258428.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雇佣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非法获利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漳平市**镇**村**路**号;被告人黄某某漳平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乙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