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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钱财租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一里201号306单元组织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某甲为业务员,陈某乙为主播。被告人王某某安排陈某乙在“美岁”、“橡果”网络直播平台直播,业务员陈某甲等人以女主播的名义在各类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然后按照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平台,让被害人误认为和其聊天的就是女主播。随后,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业务员再通过聊天诱导被害人产生恋爱交往、见面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虚构过生日、平台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被骗钱款由直播平台提成后返还给该诈骗团伙。期间,王某某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共计79435.69元,陈某甲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云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一里201号306单元内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抓获,查获并扣押作案手机九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搜查证、金额汇总表、结算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朱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犯罪所得和用于犯罪的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应责令退赔、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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