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奉新县**镇**村村**组**号,现住奉新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靖安县**路**号**号楼**室,现住靖安县**乡**小区**房**单元**号楼**室。2018年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2、2019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1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3、2019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33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33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2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200元。
7、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78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68元。
8、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1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9、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2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50元。
10、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11、2019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33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12、2019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90元。
13、2019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33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14、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8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82元。
15、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16、2019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92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50元。
17、2019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93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60元。
18、2019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19、2019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20、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91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50元。
21、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22、2019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9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78元。
23、2019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24、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0元。
25、2019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1.2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700元。
26、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5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90元。
27、20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贩卖0.6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90元。
28、2019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1.2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0元,收取现金20元。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给张某共计28次,重量为20.08克,收取毒资11428元。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张某在王某某租住处那里吸食12次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0元,后收取现金100元。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1克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0元。
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贩卖0.1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100元。
7、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9、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10、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1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12、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1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贩卖0.4克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13次,重量为3克,收取毒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3、搜查、检查等笔录;4、(宜)公(司)鉴(化)字【2019】16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证人徐某某、舒某某、舒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08克给他人吸食,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现羁押在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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