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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陶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19年10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1********,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19年10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2019年10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猎捕画眉鸟;2019年8月13日,三被告人携带鸟笼两个、猎捕网两张、砍刀两把、诱鸟器一个,驾驶两辆摩托车到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的山林,选好位置后,采取先共同、后分开的方式,使用诱鸟器、捕鸟网捕捉画眉鸟。两天三被告人共计捕获画眉鸟11只,8月14日在离开松林镇途中被查获,收缴鸟笼、捕鸟网等工具及画眉鸟活体11只(其间死亡1只,10只活体已送往遵义动物园寄养,经鉴定,物种均为画眉Garrulax canorus, 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均为相片):鸟笼2个、砍刀2把、捕鸟网2副、诱鸟器1个、摩托车2辆(贵CF****、贵CV****)、画眉鸟活体11只;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区)通告、野生动物救助条;3. 证人证言:证人陈兴建证言;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三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画眉鸟1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互为主从,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陶某某电话1307580****、被告人王某某电话1558506****、被告人吴某某电话1599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扣押涉案物品在公安机关、遵义市动物园

6.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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