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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霍某某、孟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61128851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下午,王某乙和刘某甲两家机电门市因物流配错货物发生纠纷。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乙(已判)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范某某(已判)等人与刘某甲(已判)纠集的刘某乙(已判)、刘某丙(已判)、刘某丁(已判)等人在行唐县**镇**加油站斜对过**机电门口,双方持镐柄、铁管、关公刀等凶器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其中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刘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犯王某乙、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三人持械参与殴斗,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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