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王孝杰,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乡****村**组**号。2007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10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青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乡****村**组**号。2015年10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10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将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并入青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孝杰(冒充青某某的嬢嬢)、青某某(化名杨某某)、陈某某(冒充青某某的父亲)三人利用虚假身份,以相亲为名分两次诈骗射洪县曹碑镇**村居民马某某及其继子廖某某人民币11400元后失去联系,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孝杰、青某某通过介绍人任某某、邓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与受害人马某某(男,现年55岁,本案被害人)、廖某某(男,现年28岁,本案被害人)等人见面,骗得见面礼人民币1000元(青某某600元,王某某400元)。同日,被告人青某某与廖某某逛街时以其表弟借钱为由骗得廖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孝杰、青某某伙同陈某某来到受害人马某某、廖某某位于射洪市曹碑镇**村的家中,以了解男方家庭条件及商量青某某与廖某某的婚事为由骗得礼金6400元。同日,在廖某某开车送王孝杰、青某某、陈某某回到南充时,陈某某找理由再次骗得廖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元。
2019年4月26日上午10时,被告人青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镇****小区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挡获;2019年5月9日14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路一家具店内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挡获;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孝杰在西充县**镇**大道***转盘处被西充县公安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青某某结婚证明、通话记录、交警卡口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监控视频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2019年4月27日,射洪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青某某黑色iPhoneXsMax手机和白色OPPO手机,现存放在射洪市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杰、青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相亲为名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孝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孝杰、青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孝杰、青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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