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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靳某某诈骗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4〕4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9日10时至13时许,王某某、靳某某从河南省上蔡县窜至周口市秣陵镇,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及电话卡,靳某某冒充平利消防大队指导员给在平利县做建筑生意的李某某打电话,称平利县消防大队有硬化工程让其承做,在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让李某某出资金给消防大队帮忙采购一批帐篷,并提供一代理商电话让李某某与之联系,王某某冒充代理商及生产厂家与李某某联系具体业务。待李某某第一次把41400元帐篷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对方提供的农行银行卡后,对方又两次打电话让李某某帮忙再购买防潮垫和指挥帐篷,李某某第二次把516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对方提供的农行银行卡,第三次通过农业银行柜机把34000元转账对方提供的农行银行卡,三次共计骗取李某某127000元。靳某某、王某某作案逃匿后投案自首,所骗赃款已全部返还。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冒充他人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处刑罚。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14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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