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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韩某某合同诈骗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41984********,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2017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8年7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2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4198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2017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2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韩某甲在陇南市武都区**汽车**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红色甘K****8歌诗图轿车,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后,于同年1月6日,王某甲让韩某甲联系将此车以8万元卖给王某乙,并和王某乙签订了卖车协议,所得钱款二人共同分赃。后王某甲和韩某甲找借口将车从王某乙处骗走并归还租赁公司。2017年5月18日,王某甲和韩某甲商量后,由韩某甲又到武都区******有限公司租赁甘K****8歌诗图轿车,王某甲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并伪造与车主袁某甲的购车协议,韩某甲联系马某某,将车以5万元抵押给马某某。后来王某甲将此车从马某某手中赎回,又将此车5.4万元卖给强某某,所得款王某甲用于还债和个人花销。2017年10月27日,强某某开着此车在武都区东江市**附近被******有限公司拦下并将车收回。强某某知道被骗后,让其弟张某某到成县公安局报案。王某甲恳求强某某不要报案并给强某某退回5.1万元,并将当时给强某某卖车时提供的假购车合同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报案材料、甘K****8车辆登记证书(伪造)、车辆转让协议、车辆买卖协议(伪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转款回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还款凭证、手机截图、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手机截图、民事判决书、退股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王某丙驾驶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贷款资料、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乙、强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韩某乙、王某丙、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柴某某、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王某甲、韩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19年12月20日

附:1、案卷叁册;

2、被告人王某甲、韩某甲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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