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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号创声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葛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用拳脚、啤酒瓶子将被害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背部皮肤癫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葛某丙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前臂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葛某乙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葛某甲腹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告人韩某某头面部等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面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背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王某乙、乔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张某某、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甲、葛某丙、葛某乙、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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