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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镇**村**组。2016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7日止;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乡**村。2012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4年6月23日止;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街道一品香超市门口西侧盗窃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79元。

2、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镇东坡村村口以西西宝北线路北一辣椒加工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苏风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54元。

3、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镇镇西村打火机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苏风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73元。

4、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医院门口东路边盗窃一辆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19元。

5、2019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街道一品香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52元。

6、2019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河道乡卫生院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苏风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78元。

7、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医院门口西路边盗窃一辆红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65元。

8、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街道一品香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33元。

9、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河道乡黄新村菩提寺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苏风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61元。

10、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长宁街道一品香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

所盗电动三轮车均被王某某、韩某某将车身损坏、电瓶拆解卖掉,所获赃款用于二人日常开销及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为筹集毒资,多次盗窃他人三轮电动车,盗窃电动三轮车总价值24011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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