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宿舍**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因手头拮据,商议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用于工作使用。2019年12月4日19时许,王某某、韩某某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北国益元百货北侧寻找作案目标,后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伙同韩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藏匿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东三庄小区。康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警,根据电动车定位寻找到被盗电动车。王某某、韩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在租住地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小牛牌电动车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3、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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