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幼儿园股东。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院**栋**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区**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省**工会联合会科员。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单元**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花苑**号楼**层**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葛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葛某某和杨某某分别出资2万元,租赁了太原市杏花岭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购买麻将机等赌博工具,组织、招引多人来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每位参赌人员抽取5个点作为台费,每点10-30元不等。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台费的收支。期间,已查明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13次,抽头渔利10600元,赌资1373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和白某某(已行政处罚)、周某某(已行政处罚)、梁某某(另案处理,已不起诉)进行赌博。其中白某某输7800元、周某某赢78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500元台费。
2、2019年1月10日,梁某甲、梁某乙(身份未落实)、白某某(身份未落实)、“某某”(身份未落实)进行赌博。其中梁某甲赢4900元、白某某输1000元、“某某”输2000元、梁某乙输1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3、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白某某、梁某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赢1500元、梁某甲赢2700元、白某某赢3000元、梁某乙输72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4、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白某某、梁某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输650元、白某某输8350元、梁某甲赢8100元、梁某乙赢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1200元台费。
5、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崔某某(已行政处罚)、梁某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赢200元、梁某甲赢7300元、崔某某输10500元、梁某乙赢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6、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崔某某、梁某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输3100元、崔某某输4600元、梁某甲赢2400元、梁某乙赢53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1200元台费。
7、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和梁某甲、白某某、梁某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韩某某赢7000元、梁某甲赢5900元、梁某乙输4000元,白某某输8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1100元台费。
8、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崔某某、“某某”(身份未落实)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赢10200元、梁某甲赢5000元、崔某某输10200元、“某某”输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1200元台费。
9、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和梁某甲、白某某、李某某(身份未落实)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韩某某赢200元、梁某甲赢16000元、白某某输7700元、李某某输85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10、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葛某某和白某某、崔某某、梁某甲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葛某某赢7900元、梁某甲赢3600元、白某某输2500元、崔某某输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1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崔某某、“某某”(身份未落实)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输9450元、梁某甲赢5600元、“某某”赢3700元、崔某某赢15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1200元台费。
12、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梁某甲、郑某某(身份未落实)、马某某(身份未落实)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输10900元、梁某甲赢3500元、郑某某赢11400元、马某某输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13、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葛某某和梁某甲、“某某”、白某某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葛某某输3100元、梁某甲赢10100元、白某某输4700元、“某某”输23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600元台费。
案发后,剩余2416元台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葛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葛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316****;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514****;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400****;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散材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扣押现金252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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