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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宁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小区**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幢**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2年2月2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月24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同年1月2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14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2015年7月31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2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2月1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1月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获得“老K棋牌”、“金皇冠”、“四方”等游戏平台的“皇冠钱庄”充值端口的代理,经商议后二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林某甲出面租了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路10弄7幢403室成立“皇冠”工作室,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葛某某出面管理日常事务,又安排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及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在工作室内工作,负责从上线处购买分数及帮助赌客上分,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又将该工作室迁移至宁海县跃龙街道馨园小区2幢2103室继续运营。至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工作室经营期间共接受赌博人员李某某、魏某某、颜某某等人充值金额达人民币82万余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吴某某获得“老K棋牌”、“金皇冠”、“四方”等游戏平台的“传奇钱庄”充值端口的代理,经商议后三人共同出资,租下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2幢1204室作为“传奇”工作室,又安排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葛某某及张某乙、严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工作室做业务员,负责从上线处购买分数及帮助赌客上分,从中赚取差价。至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工作室经营期间共接受赌博人员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等人充值金额达人民币37万余元。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葛某某出面管理“皇冠”工作室的日常事务,后于同年4月初安排被告人葛某某去“传奇”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2018年12月起,被告人林某甲至“皇冠”工作室担任业务员,后担任财务,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8年12月起,被告人林某乙至“皇冠”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至“皇冠”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共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9年1月起,被告人严某甲至“传奇”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9年2月底起,被告人张某某至“传奇”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账户主体信息、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魏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严某乙、张某乙等人及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操作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严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严某甲、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吴某某、严某甲、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黄  胜

                          检察官助理 邵军华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吴某某、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严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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