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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70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伙同何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后三人均在逃),先后两次至宁波市镇海区南一西路N001、N002、接头井01、N006等国家电网井处,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缆回流缆合计410米(价值人民币50 63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1 724.5元。

同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伙同何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至慈溪市附海镇现代农业园区耕海西路与谷雨路口(双涂/双北N002)国家电网井处,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缆回流缆357.14米(价值人民币44 107元),但被当场发现,电缆当场追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 827.9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自动至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绳子、铁棒、竹棍1套,浙B8****号悦达起亚轿车1辆,苹果牌手机1部,电缆899.2公斤;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缆照片、汽车照片、情况说明、图纸、修复费用说明、竣工验收报告、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3.证人余某某、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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