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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颜某某敲诈勒索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灌云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集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宫某某及值班律师周伟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捏造冯某某强奸王某某的事实,并采用殴打的方式,迫使冯某某向其母亲宫某某索要钱财了结此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颜某某商议,由颜某某假冒王某某的父亲,以报警处理为由,迫使被害人宫某某向被告人颜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得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颜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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