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街道**村委会**村**号,深圳市**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伙同谢某某、张某某利用深圳市**有限公司融资平台,未经依法批准,通过借用或是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在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6,214,322.31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代持股协议、合同以及宣传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冻结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投资人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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