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三人驾车至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工厂,将轿车停放在工厂门口,以工厂有污染影响其树木生长为由,堵塞门口约七个小时,阻止刘某某挪走厂内设备,强行向刘某某索要八千元,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将钱款转至王某某的账户。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截图、户籍信息、赔偿收据及谅解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案发现场视频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强索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现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镇**村。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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