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号。201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7日、8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使用号码为1332291****、微信号为“《毒*》”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向被告人马某某微信转账共人民币16900元并提供侧录器、读卡器,指示被告人马某某将上述款项取现并连同上述物品分别放在中山市五桂山**市场一公共厕所、集装箱、大树草丛、大树树洞、消防栓石缝里,再使用QQ号36828****多次指示周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获得侧录器及读卡器后窜至中山市南区农业银行**支行及珠海市白藤头**银行及白藤**银行在ATM机上进行安装,在窃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周某某(另案处理)于当天拆除上述设备并放回原位,在中山市五桂山**市场收取的现金作为安装及拆除设备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再通过上述方式指示被告人马某某取回设备并向其返还。
被告人马某某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而实施上述行为后,共有22名被害人的22张信用卡被盗刷,共被盗刷人民币689987.95元,其中包括中山市被害人梁某冬等18人的18张信用卡及珠海市被害人吴某英等4人的4张信用卡。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五桂山龙塘中山**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汽车上缴获手提电脑1台、白色无卡苹果手机1台及蓝色苹果手机1台等物,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台及银行卡12张,从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过的小车内缴获电话卡4张。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山市五桂山龙塘中山立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缴获银行卡2张及手机1台。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农业银行及农商银行已向上述被害人赔偿。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某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附件4份;
3、视听资料10份,移动硬盘1个;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5、扣押涉案物品银行卡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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