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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4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县**镇**村**号,现租住**县城**民房内,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20年1月10日涉嫌盗窃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灵丘县**镇**村**号,现住灵丘县**后院**单元**室,无业。201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七年十个月。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9月29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伙同袁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来到山阴县**乡**村被害人张某某家,撬门入室,盗走现金24200元、一个金佛像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1元)及三条黄色粗枝硬盒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盗赃款赃物被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二被告人自愿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应与2018年的盗窃罪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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