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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号。

上列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共谋后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工地施工楼三楼仓库内,将被害单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55卷(5500米)电线盗出,后在用三轮车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55卷电线。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68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单位代表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二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作案车辆及涉案物品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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